煤气设备动火管理制度 煤气属易燃、易爆、有毒物,为了保证在煤气设备上动火的安全。除了严格执行国家一九八六年颁发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2、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和在敷设正在生产煤气设备的其他设施上动火属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现场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签署意见后,再报厂安环部,生产部,及生产保卫部门和消防队同意,再经主管副总经理,才能动火。 3、在停产的煤气设备和敷设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备上动火属二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由煤气防护站进行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经煤气防护站站长,总调批准后,才能动火。 4、在煤气区域动火(不涉及煤气设备和敷设在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施,并与其距离10m以上),属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提出申请,报动火单位主管生产、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长(主任)批准后,才能动火。 5、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做好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