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眼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矸石)眼管理,避免各类煤(矸石)眼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一)消除煤(矸石)眼安全事故。 (二)减少煤(矸石)眼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成立煤眼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书 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总工程师、掘进矿长、安监处长、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安全副总、地质副总、机电副总及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使用煤(矸石)眼单位党政负责人。 调度指挥中心设立煤(矸石)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成员: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干部及调度人员。 三、建立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体系 (一)生产矿长对矿井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煤(矸石)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采煤系统的煤眼安全管理;总工程师负责煤(矸石)眼设计审核;掘进矿长负责煤(矸石)眼施工和掘进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机电矿长负责煤(矸石)眼装备的选型、安装、管理和机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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