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 )(林权所有者) 乙方:( )(承包木材生产者)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林业避与甲方签定的林木采伐责任书,特签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甲方将木材生产计划采伐量(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给乙方生效。 第三条甲方责任: (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完成伐前公示、伐区漆界、伐区拨交后,通知乙方组织进行采伐作业。 (二)监督乙方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时间进行采伐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森林防火等工作。对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乙方中止其生产作业直至整改合格方能恢复生产。 (三)伐区作业结束3天内,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 (四)伐区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木材采伐生产费( ) 元/立方米,共计( )元。 第四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实施林木采伐时,首先要对具体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工作技能、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