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