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民用.企业的行业规划要求,确定专门的销售场所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仓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专用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秘保卫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上级专营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五桥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销售。 第五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同时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