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运输民用.器材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条 承运人员(驾。驶员、押运员)首先核对用户所办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与专用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到达单位一致后,方可启运; 第三条 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第四条 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第五条 车身外应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 采用厢式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第七条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第八条 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第九条 运输民用.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X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运输、装卸民用.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