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一、过期失效的民爆产品,须登记造册,报告单位领导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及时报废销毁或送往生产厂家协助销毁并做好记录。 二、销毁民爆产品是一项危险性操作,作业前必须妥善选择场地,正确选择销毁方法。 三、所要销毁的各类民爆产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毁,做好场地周围的安全警戒工作,销毁后所有参加的人员必须逐一签字以示负责。 四、场地选择:1、销毁工作必须在专用空地内进行。应尽量选择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如:山谷、丘陵、河滩等。2、场地内不应有带石块的土壤,场地周围50米内要清除树木、杂草及其他可燃物。3、如现场没有可供利用自然掩蔽物时,则炸毁和烧毁场地,均应建置掩蔽所,废品临时存放库及起爆材料准备室。掩蔽所对着场地的一面墙上应开设装有防爆窗或档板的观察孔,出口应背向场地。同时,注意其安全距离,最低不得小于50米。注意起爆用的.和雷管不得混存。 五、销毁方法的选择:1、敏感度高的起爆药(雷汞、氮化铝和二硝基重氮酚等) 宜用化学处理或烧毁法。2、黑火药、硝酸铵类.、导火索宜用烧毁法。注意:性质不同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