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 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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