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规则适用于左列起重升降机具:一固定式起重机:系指在特定场所使用动力将货物吊升并将其作水平搬运为目的之机械装置。二移动式起重机:系指能自行移动于非特定场所并具有起重动力之起重机。三人字臂起重杆:系指以动力吊升货物为目的,具有主柱、吊杆,另行装置原动机,并以钢索操作升降之机械装置。四升降机:系指乘载人员及 (或) 货物于搬器上,而该搬器顺沿轨道铅直升降,并以动力从事搬运之机械装置。但营建用提升机、简易提升机及吊笼,不在此限。五营建用提升机:系指于土木、建筑等工程作业中,仅以搬运货物为目的之升降机。但导轨与水平之角度未满八十度之吊斗卷扬机,不在此限。六吊笼:系指由悬吊式施工架、升降装置、支撑装置、工作台及其附属装置所构成,专供劳工升降施工之设备。七简易提升机:系指仅以搬运货物为目的之升降机,其搬器之底面积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顶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但营建用提升机,不在此限。第 3 条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