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节销毁审批 第一条 民用.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 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第三条 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第二节 销毁范围第一条 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器材;第二条 .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器材,退货和收回的.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第三条 销毁程序和方法第一条 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第二条 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第三条 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 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