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我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节的轻重,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我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总记分为12分,共分10分、6分、4 分、2 分、1分、0.5分六个记分级别,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的最高级别,其余则按情节轻重依次递减。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备存,次年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 记分标准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