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不具有从事.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作业的;(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