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剂等.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