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