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2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