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的一般规定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难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过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6、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用量。 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