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