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带锯机 1、作业前,检查锯条,如锯条齿侧的裂纹长度超过10MM,锯条接头处裂纹长度超过10MM,以及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三个的锯条均不得使用,裂纹在以上规定内必须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锯条松紧度调整适当后先空载运转,如声音正常、无串条现象时方可作业。 2、作业中,操作人员应丫在带锯机的两面三刀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 3、原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得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不能过猛。 4、在木材的尾端越过锯条0.5M后,方可进行倒车,倒车速度不宜过快,要注意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5、平台式带锯作业时,送接料要配合一致,送料、接料时不得将手送进台面,锯短料时,应推棍送料,回送木料时,要离开锯条50MM以上,并须注意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6、装设有气力吸尘罩的带锯机,当木屑堵塞吸尘管口时,严禁在运转中用木棒在锯轮背侧清理管口。 7、锯机张紧装置的压砣(重锤),应根据条的宽度与厚度调节档位或增减副砣,不得用增加重锤重量的办法克服锯条口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