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使用煤气及粗苯生产区域进行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危险爆炸场所的监测管理。 3、职责 供应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购置,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4.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