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