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查堵工作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及对查获的危险品的登记、保管或者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品查堵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危险品查堵工作负综合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