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释“防消结合”巡防工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防消结合”巡防工作是探索.化消防警务勤务新机制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这项工作在9月18日召开的全省探索.化消防警务新机制有效预防火灾工作座谈会上受了部消防局、省总队领导的充分肯定。但在实践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官兵对“防消结合”巡防工作的执法主体、资格、下发法律文书效能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使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受到制约。下面,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法理的角度对“防消结合”巡防工作的执法主体、资格、下发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问题作疏浅的分析,与大家探讨。 一、关于巡防工作小组执法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明确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地区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巡防工作小组成员由消防官兵组成,都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其巡防是代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其作为执法主体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