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活动中心学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学员在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活动中心、学校、家庭、.教育一体化,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活动中心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员的监护人是学员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员的培训而转移到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与学员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员在培训期间,活动中心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学员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规定第3条处理。 三、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活动中心有过错的,按活动中心过错的大小确定活动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活动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有关,但活动中心的设施并无缺陷;(2)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