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燃料运输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燃料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船舶、泊位、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燃料运输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四条燃料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码头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码头应设专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