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抢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抢修的一般规定,抢修现场的准备工作以及抢修作业的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抢修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第五条 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近平,每年不得少于1 次。应急预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三)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和职责划分; (五)报警、通信联络方式; (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