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