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检。接受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顺制造许可证。 第3条 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通信班下。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 监检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有设计图样。 第5条 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单位和对受检单位的气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6条 在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