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斜井巷提升安全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中对倾斜井巷提升的具体规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 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 ms2。 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 ms。 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 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 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 ms。 (2)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 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4)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5)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