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大小和有无责任,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科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群伤事故,安全科事故值班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交委安全处、交管处安全科和公司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在2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立即联系公司时,事故现场驾驶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