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培育.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第四条 对多层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