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炼钢厂安全管理机构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依法配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1)要求,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和炼钢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炼钢厂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任职,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三条 安委会设置及人员配置 炼钢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炼钢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 安委会设主任一名,由炼钢厂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三至五名,由厂内副处级以上(或等同于此级的专家、助理)任职资格担任;设成员若干名,由各职能管理科长、生产车间主任组成。 第四条 厂级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设置及人员配置 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协调解决全厂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工作的有关事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副厂长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安全科科员兼任。 二、安全科为炼钢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