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辐射工作的许可证。 射线作业人员:是指由政府机构许可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体的人员。 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区管理区安全区) 1、控制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40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以内区域,该区域为绝对禁入区。 2、管理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2.5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区域以内,但在控制区以外,该区域只能由射线作业人员作业时进入。 3、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该区域为公众可进入的区域。 4、型放射性同位素、X型单向、周向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方式相同。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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