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