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审批制度 1、凡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或其它变更事项,均应通过设计变更予以解决。 2、凡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事项,均应通过工程洽商予以解决。3、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作用。4、有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授予专人处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5、在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应综合考虑进度、投资、质量和合同等情况,防止在某些方面发生脱节。6、在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要严格执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内容与职责的有关条款,不得出现越权行为。7、有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1)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2)影响主要结构功能或使用功能。(3)增减工程内容。(4)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8、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洽商时要坚持按规范、规程、工艺标准、验评标准审批,不得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的变更和洽商。9、设计变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