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主体,保障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处室。 第三条 本办法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爆炸事故指由于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及停产的事故。 第六条 人身伤害指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身受伤、急性中毒等事故。可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一)轻微伤指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3至15个工作日,但够不上轻伤者。 (二)轻伤是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16个工作日及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三)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