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规定 1根据本公司生产特点,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实际防火规范(GBJ16-8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实际规范(BG50058-1992),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版)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顶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6因反应物料爆炸性反应,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和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