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