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公司的各车间的设备处置管理,明确单位职责,提高设备利用率,达到设备寿命周期的最佳经济效益的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要求 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公司的各车间。 2. 本办法所指设备处置是指闲置或停用设备的调拨(包括转让、捐赠、对外投资),以及设备报废、出售。 3. 处置设备范围: (1) 闲置设备。闲置设备是指在公司固定资产中为非在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下列之一的设备:已投用但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设备,新购进厂但技术指标变更或其它原因未投用的设备。 (2) 因各种原因需提前报废或淘汰的设备。 (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设备。 (4)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设备。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其它原因需要进行设备处置的其他情形。 4. 设备处置必须按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变卖、拆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