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立项 第二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