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向.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第三条 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第四条 对涉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第五条 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第六条 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