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21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