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