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xx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2.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