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