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地进行处理。 2.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险排险,抢救遇险受伤人员,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报告,不准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后立即上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工程局。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