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区在重大危险源评价后制定,有发生下列事故或事件的风险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1.触电、火灾及爆炸; 2.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3.施工中挖断水管、热能管道、电缆等市政、铁路设施; 4.铁路营业线施工; 5.坍塌、倒塌、高坠事故; 6.急性作业中毒、食物中毒、泄漏污染事故; 7.水上作业淹溺事故等。 第二条 应急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阶段的计划,即预案的启动、应急、救援、事后监测与处置等各阶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2.事故可能发生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4.事故报告程序、方式和内容; 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情况; 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8.相关保障措施; 9.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