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根据省政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为加强我厂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订我厂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一、约谈问责范围: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恶性事故的; 2、不按时整改或制造重大事故隐患的; 3、对事故隐患控制不力,同期事故上升较大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4、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或经厂安全检查指出人不整改的; 5、对我厂影响较大的事件等其他情形。 二、约谈目的: 1、详细了解约谈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 2、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初步分析事故责任; 3、督促事故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事故曝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4、按规定对事故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参加约谈人员: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