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保险。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保险或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条 潍坊水务分公司辖属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第四条 参保标准1、.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因社保基数和比例各地每年都会有所调整,具体按照各地社保局要求执行,参考标准(2021年标准)如下:A、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8%,个人缴费投保基数8%;B、医疗保险:单位基数投保基数7%,个人缴费投保基数2%;C、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2%,个人缴费投保基数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