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组织者,负责采煤掘进、运输等管理工作。其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安排落实及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条例,主动向矿长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3条 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年度、季度生产准备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及规划,主持召开生产作业计划专业会。 第4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会,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出对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5条 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装备水平。 第6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调集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性处理;对潜在的事故隐患组织诊断,超前预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