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避免报废设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由于工艺改造或设备设施达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设备及管线的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生产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拆除。 1、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淘汰落后的机电产品。 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报废的机电产品。 3、属于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机电产品。 5、该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 6、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7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更设备。 8、不适合生产停用的建筑物。 二、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申请表见附录).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星期内汇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提出报废的设备、设施进行评审,在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